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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芎林房貸租房使用損耗起爭議6萬保證金3年沒還

  法院一審判決房主返還保證金

  2009年,張東租用瞭李軍的一處公建房,雙方約定合同保證金為6萬元。這筆錢主要是作為合同到期後室內設施損壞的"風險抵押"。但在租房合同到期後,張李二人為瞭屋裡一些破損到底是"正常使用損耗"還是"房屋損壞"起瞭爭議。6萬元保證金遲遲未退。

  6萬保證金一拖3年沒還

  張東在2009年7月份租用瞭李軍一處公建房。雙方簽訂瞭租房協議,約定年租金8萬元,同時在合同中約定,張東交付給李軍6萬元,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金,如果合同到期後張東及時騰出租用的房子,並且室內設施完好無損,這6萬元保證金就應該退給張東。

  2010年8月10日,合同到期,張東及時將承租的房子鑰匙交給瞭李軍。同時,雙方共同對房子的使用情況進行瞭檢查,認定在張東承租期間,有2扇門和15扇窗戶損壞,需要維修,費用1萬元。這筆錢張東當天就交給瞭李軍。

  沒想到李軍一推3年,這6萬元保證金還沒還。眼瞅著不起訴,就過瞭2年訴訟時效,張東將李軍起訴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。李軍認為,張東承租期間對屋內設施造成損壞,如所有墻壁均有污損,需要重新粉刷,還有部分管路年久失修,需要更換,自己損失遠遠超過6萬元,故不同意返還。

房屋信貸內壢信貸房貸  "使用損耗"不能作為扣押金依據

  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真實有效,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,李軍拒不返還張東保證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,應當返還。近日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決返還押金。

  記者在采訪中瞭解到,近年來我市房屋租賃關系中,房東房客因房屋損耗是否應扣押金的問題常有爭議。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認為,根據法律規定,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,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。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,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也就是說,租房者如果按照約定使用承租的房子,對房子內設施的正常磨損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非正常使用造成房屋內設施損壞,應當給予修理、更換或賠償。

  另外,承租期間,對於房子內設施正常損耗造成的損壞,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,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。



新聞來源http://dl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09-21/08432423925.s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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